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黄某,男,农民,住茌平县。
被告:张某,女,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季秀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