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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479号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黄某,男,农民,住茌平县。

被告:张某,女,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季秀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