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甲,女,1982年9月7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洪某乙,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洪某甲的嫁妆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风扇、一张茶几、一套沙发、一台电视机由其带走,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朝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