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应高,男,1984年1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邹云鹏,男,1993年7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冉某(另案处理),趁无人之机,潜入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金菊里小区2栋3单元301室,盗走价值人民币2016元的华硕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的白色绿茵牌女士石英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元的白色女士T恤一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应高、邹云鹏当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应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慧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