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林臭。
原告:李铁刚。
被告:荣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臭、李铁刚诉被告荣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臭、李铁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臭、李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臭、李铁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子微 搜索“”
林臭、李铁刚与荣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林臭。
原告:李铁刚。
被告:荣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臭、李铁刚诉被告荣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臭、李铁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臭、李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臭、李铁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子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