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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53号

王照勇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53号罪犯王照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8月17日作出(2002)中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照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照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476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703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王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照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照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照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