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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9号

周伟与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回族,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白玉壮,男,蒙古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男,蒙古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海拉尔晨鸣纸业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高子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祥,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伟与被申请人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伟于2015年2月23日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1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处被执行人淘汰落后设备转让款中,将社会保险费已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中周伟申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