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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终字第25号

赵迪忠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赵迪忠,刘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迪忠,绰号“地主”,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同煤集团燕子山矿煤质科工人,住大同市矿区燕北里单身楼6栋1单元4层8号。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7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安龑竑,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富,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同煤集团晋华宫矿工程区工人,住大同市矿区东山大楼1栋1单元12号。委托代理人夏利,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迪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矿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赵迪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迪忠及其辩护人安龑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富的委托代理人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赵迪忠与被害人刘宣系一般朋友关系。2013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赵迪忠在燕北里小区遇到酒后的刘宣和王瑞霞。刘宣让被告人赵迪忠为他和王瑞霞买葡萄糖解酒,被告人赵迪忠便从刘宣邻居一诊所买来葡萄糖,送至刘宣家。之后,被告人赵迪忠与刘宣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王瑞霞劝开。当晚21时许,醉酒状态中的刘宣来到大同市矿区燕子山街燕北里小区单身楼6栋4层被告人赵迪忠门外寻衅叫骂,并用所携带的木棒击打赵迪忠,此后二人在被告人赵迪忠家门外相互扭打,爆发冲突,致被害人刘宣身体多处受伤。后被告人赵迪忠打电话报警,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燕子山派出所接到报警来到现场,将刘宣送至燕子山矿医院,后又转至同煤三医院。1月11日凌晨2时许,刘宣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8日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的检验意见为,刘宣系因钝性物体作用致肠系膜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鉴定意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于2013年1月17日——2013年3月13日经对刘宣的心、肝、脾、肺、肾、胰腺、胃肠、脑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病理学改变。检验结果为:(一)、左右冠状动脉未见异常。大脑、小脑及脑干未见异常。(二)心肌间质淤血、水肿、心肌细胞自溶。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自溶。脾组织未见异常。肺组织淤血、水肿,肺泡上皮细胞自溶。肾间质淤血、水肿,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胰腺组织自溶。胃粘膜未见异常。十二指肠破口处粘膜、粘膜下层及肌层未见出血。横结肠外膜及脂肪层可见出血。脑组织淤血、水肿,神经细胞轻度自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541号《物证检验报告》,于2013年1月29日,应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的委托,对送检材料(刘宣心血)进行毒鼠强、乙醇、氰离子定性检验。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毒鼠强、氰离子。检出乙醇,含量为194.3mg/100mL。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司)鉴(尸检)字(2013)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解剖照片,检验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1月15日、4月2日;鉴定要求:死亡原因及其它。尸表检验可见:右额部4×1cm擦伤,眉弓上2×2cm擦伤,顶部2.5×1.5cm擦伤,右眼青紫,右胸部2.5×1.5cm擦伤,左胸部1.5×1cm、1.7×1cm擦伤,左肩胛下缘0.5×0.3cm擦伤,右臀部2×1cm划伤,左腕桡侧0.2×0.3cm两处擦伤,左膝8×3cm皮下出血,左手腕3×3cm肿胀;切开左侧上腹部肌肉出血,约1500ml,肠系膜血肿10×11cm,肠系膜血管破裂。死因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情况,腹腔大量积血,肠系膜血管破裂,分析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致伤工具: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身上多处擦伤、左侧上腹部肌肉出血及肠系膜血管破裂,分析致伤工具为钝性物体。检验意见:刘宣系因钝性物体作用致肠系膜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4)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同)公(法)鉴(物证)字(2013)0036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于2013年6月9日经对检材和样本即“刘宣血样一份”、“现场提取木棒上可疑斑迹一份”进行DNA检验及分析。检验意见为:在送检现场提取木棒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类DNA基因型。(5)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6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10日,刘宣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后死亡,尸体检验见其上腹部肌肉出血,肠系膜血管破裂,钝性物体作用于腹部可以形成。2、勘验笔录(6)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2013年1月11日现场勘验记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同市矿区燕子山街燕北里单身楼6号楼1单元4层8号,并于现场提取长73.5cm,直径宽2.5cm的木棍,棍上发现有1.0cmX1.0cm的可疑斑迹,及勘查,未能发现其他痕迹物证。3、证人证言(7)证人王瑞霞2013年4月21日在侦查期间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燕子山一小教书,人们平时称呼我王老师。我和刘宣自2011年8月在燕北里麻将馆认识,2012年3月开始同居至今。平时我叫刘宣“三子”。2013年1月10日约16时30分,我和刘宣还有马岁祥和司机四人到了一家蜀都川菜饭店,刘宣买了两瓶白酒。司机没喝,实际上就我们三人把两瓶就喝了。约18时,我和刘宣一走进小区正好碰到了赵迪忠。他们比较熟悉,关系挺好。以前他们在同一所监狱改造过。赵迪忠问我们是不是喝酒了,并说要给我们买葡萄糖喝。我和刘宣刚进家,赵迪忠拿着葡萄糖进了刘宣家(大约是两盒)。就让我们两人喝葡萄糖解酒。我自己一照镜子发现眉头中间碰破了,对地主说把自己给碰丑了。然后地主对“三子”说你的好好照顾王老师。三子对地主说她不看路,然后地主开玩笑地说三子,你这一天还喜欢王老师呢,连个王老师也照顾不了,地主还说了几句脏话对三子,意思是说三子不顶事。三子听后就有点生气,随后把地主买的葡萄糖从窗户全部扔了。地主和三子争吵起来,后来两人就揪扯起来,但是谁也没打住谁。后来我就把三子抱住,让地主走开,后来他就走了。大约21时左右,我正在三子家里和三子说话,我老公马贵打电话让我回家,说他下班了,我然后回家了。当时三子要送我,我怕被我丈夫碰上,就自己回去了。回去后我正在家做饭时赵迪忠打来电话,说刘宣到他家闹事,我说马上过去。我从家跑到赵迪忠楼下,我当时不知赵迪忠家的具体位置,在楼下听到赵迪忠大骂的声音。我上楼看到刘宣在楼梯阶梯的边缘躺着。我上去抱起刘宣,他用微弱的声音对我说救我。我问他咋啦,刘宣说他头疼、腰疼。说是赵迪忠用棍子打的他,这时赵迪忠还在旁边大骂,其中有一句说今天我不放倒你,你就放倒我。我上去时赵迪忠手里还拿着棍子。后来赵迪忠说要经公,赵迪忠就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我给刘宣弟弟刘青打了电话。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叫“二女”的,还有赵迪忠女人。赵迪忠打完电话后没几分钟,派出所干警就来了。赵迪忠叫来了陈国章,大伙把刘宣抬上警车送到燕子山矿医院。燕子山矿医院就有一名大夫说看不了,并给联系了120急救车。当天晚上路滑有雪,车来的有点晚。我从二楼下来时刘宣也没有气息了,大夫摸了摸脉有点弱,让我们赶快走。120车来后,我们又把刘宣抬上车。到医院后没抢救过来。刘宣躺在楼梯口时,我看见右眼发黑、眼角出血、头部有二道红印、嘴肿了,三子在我们从燕子山医院往120车转诊时,在燕子山医院吐了口血。证人王瑞霞2014年1月9日在侦查期间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和马岁祥打电话约好在燕子山街活动中心门口见面,当时有我、刘宣、马岁祥及他的司机共四人。我们四人到了燕子山桥头附近一家叫“蜀都川菜”的饭店,期间刘宣出去买了两瓶泸州老窖酒,我、刘宣、马岁祥一共喝了两瓶酒。喝完后大约是18时左右,我和刘宣步走回燕北里小区,约一个小时。路上我不小心摔了一跤,当时我鼻梁靠上的位置擦伤了。我们走到燕北里小区遇到赵迪忠,刘宣向赵迪忠打招呼。刘宣和我上了家,赵迪忠从楼下诊所买了两盒葡萄糖送上二楼刘宣家。刘宣和赵迪忠因说话发生了争吵,刘宣将葡萄糖从窗户全部扔了下去,他们将要动手时我把刘宣抱住了,赵迪忠就走了。大约21时我从刘宣家走了。我回家正在做饭接到赵迪忠电话,他说:“你过我家来,刘宣在我家闹事呢。”我挂了电话赶紧去了赵迪忠家。我上了四楼看见刘宣在四楼的楼梯口躺着,赵迪忠在一旁站着,“二女”和赵迪忠老婆也在一旁站着,还有一个女人也在(我不认识)。我看见刘宣眼睛肿了,嘴也肿了,眼角有一点血迹,这些伤都是以前没有的,肯定是赵迪忠所造成的。我上前问刘宣:“你来人家家做什么”。刘宣说:“常青,救我”,我小名叫常青。我问他哪里疼,他说:“我叫赵迪忠拿木棒打的,头疼,腰疼”。最后他再也没说话。我问赵迪忠怎么回事,他嘴里还骂骂咧咧说:“今天我不放倒你,你把我放倒了”。我看见赵迪忠身上没有一点伤。他手里一直拿着一根木棒,赵迪忠说是刘宣拿木棒打他时,他夺下来的。赵迪忠随后报了警,他找来一个叫陈国章的人一起抬刘宣上了警车。到燕子山医院后,医生说治不了,不接受。我给刘宣弟弟打电话,但对方说不管,并且关了机。在燕子山医院有一个小时左右,医生也不管,刘宣躺在沙发上还有呼吸,我上二楼和医生打120急救电话,下来看见刘宣爬在地上。我上前把他翻过开,看见地上吐了血了。医生把脉后说脉很弱。到了同煤三医院,救治了大约十多分钟后医生说人不行了。证人王瑞霞的证言能够证实证人当天和被害人刘宣一起喝了很多酒,之后遇到赵迪忠,赵迪忠与刘宣在刘宣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在21时左右接赵迪忠电话赶到赵迪忠家,看到刘宣躺在地上,面部有伤的事实。(8)证人张淑花2013年1月11日在侦查期间的证言证实,人们叫我“二女”。刘宣在宏远公司打工,外号叫“刘三”。他在燕子山街燕北里8号楼3层租住,他与王瑞霞(人称王老师)在一起同居。我通过王瑞霞引见认识刘宣。2013年1月10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睡梦中隐约听见楼道内有人骂,都是脏话。过了两三分钟,我的电话响了。是赵迪忠打来的(外号叫地主)。赵迪忠和我在一栋楼住,我家在底层,他家在四层,他是燕子山矿工人,他老婆叫郭翠清,两家处的挺好。赵迪忠给我打电话说:“二女,你上来我家一趟,刘三拿着棍子到我家了,你把他拉走。”随后我就上了赵迪忠家,我上去看见刘三在赵迪忠家门外的楼道坐着。赵迪忠在他跟前站着,他老婆在门里站着。我上去,赵迪忠就说:“二女,我好心看他喝多啦,给他买的葡萄糖,他反而拿棍子来我家打我,你赶紧把他拉走”。我问赵迪忠打着了没,他说没有。我又问刘三,刘三也说没事。我又说既然没事那就走吧,刘三就站起身和我走。赵迪忠身上没伤,刘三就是鼻梁上方有一块擦伤,不严重。我扶着刘三走到楼道口时,王瑞霞正好也上来了,刘三看见王瑞霞来了,他就说:“我不走了”。随后就躺在了楼梯上。我看见王瑞霞额头上有一片擦伤,位置和刘三的差不多。王瑞霞上前拍着刘三的额头说:“你告诉我你因为什么来地主家,”刘三当时口齿不清地说:“没事。”之后,赵迪忠就打电话报了警。王瑞霞和赵迪忠商量说,既然你们谁也没打着谁那就把刘三送回家吧。可我们抬不动他,赵迪忠就叫我把5号楼的陈国章叫来一起帮忙。我把陈国章叫来后一起抬着刘三往下走,在抬刘三下楼时,王瑞霞抬刘三的头时,头朝楼梯上磕了一下,听见当的一声。正下楼到一半时,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通知了刘三的弟弟及弟媳,可他们说死活不管,我们把刘三抬上车准备送医院。刘三喝多了一个劲的哼哼。到医院后就一个值班大夫,大夫把完脉后说脉搏正常,喝多了让他醒醒酒。王瑞霞接着就骂大夫,说你要是看不了,我们就转院。又来了几个大夫,把完脉后说没事,王瑞霞就要求找120车转院。当时刘三在地上爬着转了几圈,之后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大约50分钟120车来了,我们一起到了同煤三医院。抢救了半个多小时,医生说:“我们尽力了,人死了”。证人张淑花2013年4月22日在侦查期间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9点多,我接到赵迪忠的电话。我上去时看见刘宣在赵迪忠家门口盘腿坐着,背靠着墙。一看就是喝多了,闻着酒气很重,眼睛也睁不起来。赵迪忠手里拄着一根木棍在离刘宣不远处站着,赵迪忠的妻子在她家门外站着。赵迪忠没有伤,刘宣的鼻梁靠上的部位好像有块擦伤,不严重。一看就是现伤。我当时问刘宣有事吗,刘宣说没事,后我扶着刘宣自己走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王老师给刘宣家人打电话,但刘宣的家人不管,后来我、陈国章、赵迪忠、王老师还有派出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只好把刘宣送医院检查。证人张淑花证实事发当晚证人接赵迪忠电话来到现场,看见刘宣在赵迪忠家门外坐着,赵迪忠拄着棍子在不远处站着。赵迪忠身上没伤,刘宣鼻梁部有一块擦伤。后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起将刘宣送往医院。(9)证人潘世先证言证实,证人家住燕北里8栋1单元6号。我是退休工人,自己开了个小诊所。2012年1月10日晚7时左右,赵迪忠买了两盒50%的葡萄糖注射液。(10)、证人南锁龙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下午,我和马岁祥还有一男一女到蜀川饭店吃饭。马岁祥和那一男一女三个人大约喝了两瓶白酒。证人马岁祥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下午4点半左右,王瑞霞给我打电话。大约5点左右,我和司机南锁龙、王瑞霞还有一个男的,叫不上名字,在蜀川香饭店吃饭。我喝了四两白酒,王瑞霞喝了半斤白酒,另一个男的喝了半斤白酒。后来我和司机提前走了,王瑞霞和那个男的还在饭店。证人南锁龙、马岁祥证实2013年1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证人与王瑞霞及其“老公”一起吃饭、喝酒,大约喝了一斤半左右的白酒。证人陈国章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21时许,“二女”到我家叫我说:“赵迪忠叫你帮着抬一个喝醉酒的人”,我就随二女到了赵迪忠家。我看见赵迪忠、他老婆、王老师(王瑞霞)和一个躺在地上的人都在楼梯口。“刘三”靠墙坐着说:这难活的,救救我。我一看就觉得刘三喝得太多了,身上的酒味特别重。当时没注意他身上有伤。赵迪忠说派出所的人也过来了。我们就抬着醉酒的人上了警车。到了医院大夫给把了脉说脉较弱,说酒喝多了,叫赶紧转院。期间,刘三自己从沙发上翻到地上。后来120车把我们送到同煤三医院,医生抢救了大约两个小时,医生说人死了。之后,我、“二女”和燕子山派出所的人就离开了医院。(12)证人郭翠清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9时许,赵迪忠回家和我说在小区遇到了喝多酒的刘三和王老师,他给刘三买了葡萄糖送到刘三家,结果被刘三从家给骂出来了。过了不长时间,我听见楼下有人喊:“赵地主,X你妈,你给老子下来”。一直骂脏话,后我听见刘三上楼。赵迪忠起来去开门,赵迪忠一开门刘三拿了根棍子就打赵迪忠,赵迪忠用手一架,就把刘三推出去,后两个人在我家门外揪扯起来,最后赵迪忠把木棍夺下来,交给了我。刘三在揪扯中摔倒在地上,后赵迪忠给刘三的弟弟、二女打了电话。赵迪忠没打刘三,刘三是在两人揪扯中摔倒的。刘三好像在脸部有点伤,究竟什么时候形成的不清楚。后来赵迪忠打电话报了警,就把刘三抬走了。(13)证人郝飞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上,我从二楼下到一楼接诊室,里面有几个人,在沙发上躺着一个男人,丰玉太大夫也在场,还有派出所的周小兵,燕子山矿一个叫“赵地主”,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进去后向丰玉太大夫了解了病人的病情,丰大夫说病人酒喝的挺多,病情挺严重需要转院。我一看病人处于潜意识状态,之后我就给120打了电话。证人丰玉太证言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23时许,我正在医院值班,来了一位醉酒的病人,一起来的还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病人来后就躺在就诊室的沙发上。我下去做了检查:病人脸色发白,浑身酒气,喊叫不应。用力挠脚心、腋下无反应,作瞳孔反射迟钝,头顶后部有一2cmx2cm血肿,没有流血,脸上好像有一块擦伤,不严重也不用处理。其他部位没有进行检查。我一看病情较重,矿医院无法进一步处置,就让病人转院。之后我请示了郝飞主任,郝飞过来看了看眼睛,摸了摸脉搏,之后说矿医院看不了,让赶快转院,并打了120电话。同时告知了在场人需要转院的原因。证人薛涛证言证实,我是燕子山派出所协勤,2013年1月10日晚上,我和民警周小兵值班,当晚一块出警。到了燕北里小区后,我跟周小兵就上了一栋楼,当我们俩上到四楼时,看见一个男人背朝楼梯口,躺在楼道内。当时报案人赵迪忠就在现场,赵迪忠对周小兵说,这个人(指躺在地上的人)和他是很好的朋友,他晚上见他喝多了,就给他买了葡萄糖。现在他又不知为什么来到他家,用脚跺门,并拿木棒打他,他从那个人手里夺下木棒。我们进了赵迪忠家看到他家门口立了一根木棒(大约1米长)。我们从赵迪忠家出来,周小兵让给120急救车打电话,准备把醉酒的人送医院。我们问他也没说话,就是身体来回扭动。在场的人还有赵迪忠妻子、王瑞霞、“二女”、还有一个男的。我弯下腰看了一下躺在地上的男人,我看见他眼角有血迹,但是量不大,别处我也没太注意。后来周小兵让大家帮忙把这个人抬上警车送往燕子山矿医院。我们把他抬到门诊的沙发上,这个人来回翻滚,从沙发上掉了下来,后来抬不上去。周小兵就给找大夫,值班大夫让我们转院。120车来后就将醉酒的人拉到同煤三医院,没抢救过来。(15)证人刘青证言证实,刘宣是我三哥,他没有结婚,没有固定工作,在小煤窑打工。当晚我是夜班,下班后我妻子徐红对我说:我三哥的女朋友(王老师)打电话说我三哥和赵迪忠在他家楼道打架,并说我三哥在赵迪忠家的楼道躺着,听说不行了。我妻子告诉王老师让他们经公处理,后来的情况我不清楚。当天晚上,王老师给我打电话说:我哥和赵迪忠打架让我过去,我问她为啥,她说是他们吃饭后发生的打架。我以为他们是和赵迪忠一块吃的饭,我就让她给拉开算了(平时我哥和我与赵迪忠挺熟的,我还和赵迪忠一个单位待过),然后我就关机下井了,我没想到他后来死了。(16)证人陈燕华证言证实,我是同煤三医院急诊科医生,2013年1月10日晚上12时许,护士跟我说燕子山有个病人要求出诊,我给做了检查:双侧瞳孔散大、意识没有、呼吸、心脏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凌晨两时许死亡。死亡原因要做尸检才能确定,当时刘宣是酒后来就诊的。(17)证人周小兵(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燕子山街派出所民警)在2014年10月17日开庭时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和一名协警去的案发现场。2013年1月10日22是35分,燕子山街燕北里单身楼6栋4层8号的赵迪忠报警,称有人酒后持木棍到其家中闹事,我和协警到达现场,看到刘宣在楼道里躺着,被告人赵迪忠和邻居都在场。当时有王瑞霞、赵迪忠、一个叫“二女”的邻居、还有一个男的名字不详,我们两个干警。我们询问了赵迪忠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时没有做记录,只是口头上询问。在赵迪忠家里待了约半个小时,后去了在燕子山矿医院。当时医生给病人做了检查,但没有采取措施,医生说生命体征正常,但说处置不了,没有处置条件,值班医生让王瑞霞给120打了电话。在燕子山矿医院待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了,后来我们跟着救护车去了同煤三医院。同煤三医院的医生说刘宣已经死亡了。我记不清在三医院待的时间,但我给燕子山派出所所长报告了情况,第二天派出所是否对此事询问过我不知道。案发现场的楼道没有灯,没有看到刘宣身上有伤。我们询问了王瑞霞,王瑞霞给了刘宣家人的电话,刘宣家人说不管,后来我们将刘宣送到了燕子山矿医院。我只看到刘宣脸上有伤,具体伤在哪里,什么样的伤我记不清了。我问了赵迪忠,他说刘宣去他家打他,两人揪扯的时候刘宣在楼道里造成了伤痕。刘宣当时喝多了,王瑞霞让刘宣回家,刘宣不回去。送到燕子山矿医院后,刘宣什么也说不清,后来我们把刘宣送到同煤集团三医院,刘宣在同煤集团三医院死亡。刘宣脸上有伤痕,我们问了刘宣,但是他始终都没有说话。赵迪忠说刘宣到他家打他,两人夺木棍的时候在揪扯过程中形成的。赵迪忠是这么说的,说在揪扯中磕碰的。当时我问过赵迪忠情况,赵迪忠说在揪扯过程中发生的伤。(18)鉴定人王瑞(系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法医)在2014年10月17日开庭接受询问时证实,在对死者刘宣尸检时,看到刘宣尸表有外伤具体情况在尸体检验意见书有记载,即右额部、眉弓有擦伤,胸部有擦伤,手腕有擦伤等。擦伤是因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的。身体的突出部分由磕碰或钝性物体都可以形成,但是什么样的钝性物体无法看出。致命伤是腹部损伤,腹部外面没有明显的伤,但是经解剖发现上腹部肌肉有出血,腹腔有积血。因为本案没有锐器物体造成,所以就是因钝性物体所导致的。揪扯不会造成,只有钝性物体作用才能形成。什么样的钝性物体在尸检中无法确定,拳脚的作用可以造成。除了锐器之外,钝性物体也可以形成肠系膜血管破裂。肠系膜血管没有自发性的破裂,结合本案腹部有外伤的情况,通过解剖和病理检验,未发现肠系膜血管有异常,可以认定为钝性物体外力造成的,排除了锐器造成的可能性。肠系膜血管破裂,被害人在路面正常行走情况下,是不会形成的,如果有突出物体,在猛烈摔倒下也可以形成。饮酒是不会引起肠系膜血管破裂。根据尸体检验,被害人体表额部等有外伤,如果被害人一次摔伤,是不会形成这么多伤痕。死者心肌淤血是死者死后现象。(1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6月3日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迪忠被传唤至晋华宫刑警队接受讯问。处警经过证实,2013年1月10日晚22时35分,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燕子山派出所接到赵迪忠的电话报警:1月10日21时40分左右刘宣酒后去其家中打人。我所及时出警赶至处警现场,报案人赵迪忠称:“刘宣喝多酒后拿木棒到赵迪忠家打赵迪忠,赵迪忠和刘宣在楼道拉扯抢木棒最后赵迪忠把木棒抢下交给赵迪忠妻子,后赵迪忠将刘宣按倒在地不让刘宣动。后赵迪忠报案。”当时刘宣正平躺在赵迪忠家门前楼道内,当时在场的有王瑞霞、赵迪忠、还有邻居一男一女,因当时楼道灯光暗未见刘宣有出血处,联系刘宣弟弟刘青未接,打通弟媳电话称不管刘宣。我出警民警同王瑞霞、赵迪忠、邻居一男一女及时将刘宣送往燕子山矿医院,后燕子山矿医院值班医生联系了120救护车将刘宣送往同煤三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患者门诊登记表、同煤三医院抢救记录证实,医院对被害人进行了抢救。(21)被害人刘宣的户籍证明证实,刘宣生于1964年3月2日,住大同市矿区福祥里12栋5单元7号。5、被告人户籍、供述和辩解(22)被告人赵迪忠的户籍证明及供述材料证实,赵迪忠生于1966年10月11日,住大同市矿区燕北里单身楼6栋4层8号。被告人赵迪忠2013年6月3日的供述材料证实,我和刘三关系不错,2013年1月10日晚7时许,我在燕北里小区5号楼附近见到刘三和他女朋友王老师。刘三喊住我,我一看他们喝了不少酒,刘三让我给他买几只葡萄糖。我去刘三楼下潘大夫诊所买了10支葡萄糖。之后我去了2层3号刘三的家。进去后刘三和王老师在家,我就打开葡萄糖给他们每人喝了五支。喝完后我就和他们一起闲聊,后不知为什么刘三就骂我,让我滚,我说你发酒疯吧,我就离开了刘三家。大约9点40分左右我回了家。没多久,我听见楼下有人喊我名字,我从窗户看见刘三在二单元楼下站着,手里拿着棍子。边叫我名字边骂些脏话。我就穿衣服准备出去看一下,当我穿起衣服开门时(当时刘三已经上楼)刘三拿着棍子就打我,没打住我,我顺手一架,就和刘三去争夺那根棍子,揪扯了起来。最后我把木棍夺过来,交给我妻子。我夺走棍子后,刘三还用拳头打我,我就拦腰抱住刘三摁倒在地,并骑压在刘三的身上。我没有打他。之后我就骑在刘三的身上,掏出电话给二女(二女叫张淑花)打电话。张淑花上来时我还在刘三的身上骑着,摁着刘三的双手。从打电话到张淑花上去大约3-5分钟。张淑花上来后,我就站起了,刘三也靠边坐起来。但我一直抓着刘三的手怕他再打我。张淑花劝不走刘三,我就给王老师打电话,让他把刘三领走。过了十多分钟王老师上来了,这时刘三自己走到楼梯口,并倚坐在楼梯口。王老师问他为什么来我家,刘三不承认来我家,并说他很难受要去医院,王老师就让我找人把刘三送回家,我就让张淑花找了陈国章,陈国章上去后,我们抬刘三走,刘三折腾的不走,我一看不行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燕子山街派出所的周小兵和薛涛过来了,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就给刘三的兄弟刘青打电话,听说是不管。周小兵说先送医院,我们就把刘三抬下楼,坐警车去了燕子山矿医院。到医院后刘三还骂这个、打那个,我们就上了二楼,过了有半小时,有人发现刘三的出气好像不匀了。我们又都下去看,医生打了120。120急救车来把刘三拉到了同煤三医院,在急诊室没抢救过来,刘三死了。在三医院听医生说是喝酒过量导致死亡。被告人赵迪忠2013年11月28日的供述材料证实,当时我听的刘三砸我的门,我一开门只见刘三拿根棍子打我,我便用胳膊架住,随手就抓住木棍在楼道里和他抢木棍。我们两人当时都抓着木棍相互揪了三、四下后,木棍被抢下了,这时我妻子正好出来了,我就把木棍给了我妻子。我抢棍子是怕刘三拿棍子打我,我没拿棍子打刘三。被告人赵迪忠2014年2月24日的供述材料证实,刘宣家人提出的赔偿问题,要是在三万元以内我能接受,超过这个数我不接受。被告人赵迪忠当庭供述证实,我和刘宣是朋友关系,我们以前在落阵营一个队服刑,出来以后经常在麻将馆见面、吃饭。刘宣出事前在燕子山矿燕北小区8号楼1单元2层3号租房住,我和刘宣在出事前不经常来往,只是见面打招呼,出事之后我才知道刘宣的住址。事发当天,我在燕北里小区8号楼和6号楼中间见到了,两栋楼距离10几米,我从家里出来,刘宣从外面回来,时间是晚上7点左右,见面之后刘宣问我干什么去,我说去看打扑克,我说他喝多了,刘宣说难受,让我领着去医院,我说喝多了喝点葡萄糖解酒,之后我买了十支送到刘宣家。刘宣和王老师每人喝了五支。大约是晚上9点半至10点左右,刘宣先在2单元楼下喊我,骂我,他不知道我家在哪里,后来他问了人,他自己拿着一根木棍找到我家,50-60公分长、一寸管粗的木棍。刘宣敲我家门,我开门之后,刘宣就用木棍打我。打到我左胳膊,我用右手夺过了木棍,我妻子在我后面,我把木棍给了我妻子,我用两只手抱住刘宣,我和他同时靠在墙角,我们都站在墙根,我用一只手拿出手机打电话,来人以后,我放开刘宣,刘宣就蹲在地上了。大约是10点左右,刘宣赖在我家不走,是我报的案。我打电话叫人之前,只有我和我妻子、刘宣,没有其他人在场。报案是让警察把他拉走。我给王老师、张淑花打过电话,王老师和刘宣是男女朋友,张淑花是开麻将馆的,张和刘宣关系挺好,我先给王老师、张淑花打电话,之后给派出所打的电话,这两个女的来了以后,派出所的人才来。燕子山矿派出所警察在打完电话10几分钟之后来的,派出所人说要把刘宣送到医院。因为刘宣不走,派出所的人说刘宣喝多了耍酒疯。派出所人来了先问喝了多少酒,王老师说三个人喝了两瓶酒,派出所的人让刘宣回家,刘宣说不回家,说要去医院,我和派出所的人一起把刘宣送到医院。刘宣去了医院还要打人,医生说刘宣喝多了,让刘宣休息。一个小时之后,看到刘宣出气不正常,就开始抢救了。我在同煤三医院的时候知道刘宣死亡的,当时是凌晨一点至两点之间。庭审质证中,被告人赵迪忠对证人王瑞霞证言提出异议,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为:我没有骂刘宣,我只看见王老师脸上有伤,刘宣脸上没有伤,我认为刘宣和王老师在此前曾发生过纠纷。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因王瑞霞对于葡萄糖的处置前后矛盾。王瑞霞因为要让被告人承担责任,改变了对葡萄糖处置的说法。该证人证言中对刘宣和被告人发生争吵的原因前后陈述不一致,且该证据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人郝飞、丰玉太的证言,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不属实,刘宣去了医院后还拿垃圾桶打人,并不是证人说的昏迷。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二证人的证言不客观,如果被害人当时昏迷需要转院,医生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丰玉太的证言中陈述被害人脸上有轻微的擦伤。被告人赵迪忠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有异议,其质证意见为:我没有骑在刘宣身上,我是抱着刘宣。附带民事原告人刘富的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为:被告人赵迪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被告人赵迪忠及辩护人对鉴定意见即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541号《物证检验报告》、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司)鉴(尸检)字(2013)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同)公(法)鉴(物证)字(2013)0036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均不持异议。对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6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无异议,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情况说明中“可以形成”的含义。对证人张淑花的证言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张淑花的证言能够证实王瑞霞去了以后,刘宣才躺在地上,且该证人能够证明木棍在被告人赵迪忠手里拿着,与被告人当庭陈述不一致。对证人潘世仙、南锁龙、马岁祥、陈国章的证言均不持异议。对证人郭翠清的证言被告人赵迪忠无异议,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该证言系证人主观意见。附带民事原告人刘富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对证人郭翠清的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郭翠清的第二次证言中,证人陈述刘宣和被告人在家门外发生揪扯,刘宣在揪扯中被摔倒在地,可以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过揪扯的行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证人薛涛的证言,被告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该证人证言证实木棍在被告人家里,与被告人的陈述一致。对证人刘青的证言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电话内容不确切。对证人陈燕华、周小兵、王瑞的证言无异议。对书证及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患者门诊登记表、同煤三医院抢救记录、被害人户籍证明均不持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审核认为,鉴定意见出自专业的鉴定机构,程序合法,形式、内容客观真实,且鉴定人王瑞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能够与上述鉴定意见相印证,被告人赵迪忠及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赵迪忠及其辩护人对勘验笔录及证人潘世仙、南锁龙、马岁祥、陈国章、刘青、陈燕华、周小兵、王瑞的证言、书证及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患者门诊登记表、同煤三医院抢救记录、被害人户籍证明均不持异议,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内容客观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证人王瑞霞的两次证言中对葡萄糖的处置和刘宣与赵迪忠争吵原因的陈述确存在不同之处,但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无实际影响。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评析如下:1、鉴定意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报告可以排除被害人刘宣系因病理原因导致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541号《物证检验报告》,该鉴定报告同时可证实被害人刘宣生前处于醉酒状态,同时可以排除被害人刘宣系因中毒导致死亡,。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司)鉴(尸检)字(2013)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解剖照片,该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侦查机关在对被害人刘宣尸体检验中发现其尸表多处有擦伤、血肿、划伤及横结肠外膜及脂肪层可见出血;该《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对刘宣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死因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情况,腹腔大量积血,肠系膜血管破裂,分析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致伤工具: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身上多处擦伤、左侧上腹部肌肉出血及肠系膜血管破裂,分析致伤工具为钝性物体。检验意见:刘宣系因钝性物体作用致肠系膜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列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刘宣的死因。鉴定人王瑞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对检验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证人王瑞霞、张淑花、郭翠清、郝飞、丰玉太、薛涛、周小兵均证实刘宣面部有损伤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刘宣生前被钝性物体致伤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王瑞霞证言能够证实证人当天和被害人刘宣一起喝了很多酒,之后遇到赵迪忠,赵迪忠与刘宣在刘宣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在21时左右接赵迪忠电话赶到赵迪忠家,看到刘宣躺在地上,面部有伤的事实。证人张淑花证实事发当晚证人接赵迪忠电话来到现场,看见刘宣在赵迪忠家门外坐着,赵迪忠拄着棍子在不远处站着。赵迪忠身上没伤,刘宣鼻梁部有一块擦伤。后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起将刘宣送往医院。证人南锁龙、马岁祥证实2013年1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证人与王瑞霞及其“老公”一起吃饭、喝酒,大约喝了一斤半左右的白酒。证人潘世先证言证实,证人家住燕北里8栋1单元6号。2012年1月10日晚7时左右,赵迪忠从证人开的诊所买了两盒50%的葡萄糖注射液。证人陈国章证实事发当晚,“二女”到家叫证人一同到赵迪忠住所,看见刘宣在楼道靠墙坐着,称难活,救救我。观察到刘宣喝多了酒,并一起将刘宣送医院救治的经过。证人郭翠清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刘宣来到赵迪忠家叫骂,二人在门外发生揪扯,刘宣被摔倒的经过。证人郝飞、丰玉太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刘宣在医院救治、转院的情况。证实刘宣病情严重,处于潜意识状态。并证实刘宣喝了不少酒,头顶部有血肿的事实。证人薛涛证言证实事发当晚,证人作为协警一起到现场,看到刘宣眼角有血迹。并证实刘宣接受救治的情况。证人陈燕华证言证实,证人是同煤三医院急诊科医生,2013年1月10日晚上12时许,护士跟我说燕子山有个病人要求出诊,我给做了检查:双侧瞳孔散大、意识没有、呼吸、心脏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凌晨两时许死亡。死亡原因要做尸检才能确定,当时刘宣是酒后来就诊的。上述证人证言中,证人王瑞霞证实被告人赵迪忠与被害人刘宣在事发当天,曾在刘宣家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该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刘宣生前处于醉酒状态。证人南锁龙、马岁祥、陈国章、郝飞、丰玉太、陈燕华亦证实了刘宣生前饮酒的事实;证人王瑞霞、张淑花、郭翠清证实刘宣到大同市矿区燕子山街燕北里小区单身楼6栋4层被告人赵迪忠家叫骂,继而二人在被告人赵迪忠家门外相互扭打,爆发冲突的事实。3、被告人赵迪忠的供述证实,事发当天赵迪忠遇到酒后的刘宣和王瑞霞,在刘宣家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当晚醉酒的刘宣来到赵迪忠住所叫骂,二人在赵迪忠家门口发生揪扯,并将刘宣拦腰抱住摁倒在地赵迪忠将刘宣手中的棍子夺下,并骑压在刘宣身上3-5分钟。后赵迪忠报警并一同将刘宣送至医院救治,直至刘宣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迪忠供述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迪忠对被害人刘宣实施了暴力防卫行为。原判认为,被告人赵迪忠在被害人刘宣上门寻衅时,为制止其不法侵害,对被害人实施了防卫性攻击行为。因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防卫过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迪忠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迪忠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迪忠当庭所述其未打被害人刘宣的辩解,在案证据中鉴定结论可以证实,经尸检被害人刘宣全身有大小伤痕十余处;赵迪忠曾供述事发前被害人无伤,被害人刘宣持棍棒打向被告人赵迪忠,被赵迪忠夺下,二人随后发生揪扯,赵迪忠曾将刘宣摁倒在地,骑压在其身上;证人王瑞霞证实刘宣对其讲被赵迪忠殴打;证人郭翠清证实被害人刘宣持棍棒至赵迪忠家门口,首先加害被告人赵迪忠,赵迪忠夺下棍棒。刘宣在揪扯中倒地,脸上有伤。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赵迪忠对被害人刘宣实施了暴力防卫,致其多处受伤,并导致了死亡后果发生,对其当庭所作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赵迪忠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证明赵迪忠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迪忠因与被害人刘宣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在被害人刘宣上门叫骂、打闹时二人发生冲突,冲突中给被害人刘宣身体造成伤害,并导致被害人刘宣死亡的后果。被告人赵迪忠为防卫而实施的攻击性行为与被害人刘宣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死亡存在诸多疑点的辩护意见,本案现有证据已排除被害人刘宣死于病理原因与中毒,确定刘宣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物体作用致肠系膜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故本院对被告人赵迪忠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富的民事赔偿主张,对其丧葬费部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酌定支持即被告人赵迪忠承担赔偿额的70%。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富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一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迪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赵迪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富丧葬费二万二千一百一十八元的百分之七十即一万五千四百八十二元六角。上诉人赵迪忠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赵迪忠对死者刘宣不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且与刘宣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对刘宣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恳请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赵迪忠无罪。辩护人安龑竑的辩护意见是,原判无证据证明上诉人赵迪忠对刘宣的腹部实施过殴打行为;刘宣醉酒后长时间没有得到救治,不排除刘宣酒后受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性,且其死亡结果为上诉人赵迪忠的行为所致,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建议改判上诉人赵迪忠无罪。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赵迪忠与刘宣发生冲突致刘宣受伤的事实存在,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相同,应予以确认。关于被害人刘宣的死亡非上诉人赵迪忠所致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迪忠供述其与被害人刘宣发生过揪扯一节,与证人郭翠清证明上诉人赵迪忠与被害人刘宣发生揪扯,致刘宣当场倒地;证人王瑞霞证明其听被害人刘宣说,被赵迪忠殴打后,头痛、腰痛的情节以及出警民警周小兵证明听赵迪忠说刘宣受伤系双方揪扯所致的情节相印证,且有证人张淑花证明上诉人赵迪忠手持木棍站在倒地的刘宣跟前一节予以佐证,能够确认案发时与被害人刘宣发生过肢体冲突的只有上诉人赵迪忠,可以排除其他人所为的可能性。上诉人赵迪忠供述其与被害人刘宣相互揪扯过程中,将刘宣按倒在地,并骑压在刘的身上一节,与尸体检验意见刘宣系因钝性物体作用致肠系膜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相印证,且有鉴定人王瑞在一审庭审中对被害人刘宣的死因、致害工具以及排除其他因素所作的解释说明予以佐证,能够证实上诉人赵迪忠在已经降低或减弱刘宣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形下,又将刘宣按倒在地并坐压在刘宣的身上,致刘宣因肠系膜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事实存在,故上诉人赵迪忠所提被害人刘宣的死亡与其本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迪忠为避免本人遭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进而造成不法侵害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赵迪忠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中,上诉人赵迪忠与不法侵害者刘宣抢夺木棍中致刘当场倒地后,遂坐压在刘的身上,以控制刘宣的继续不法侵害行为,致刘宣的肠系膜血管破裂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原判认定为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义军

审判员  魏守鸣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