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
被执行人:陶治良。张杰申请执行陶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92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效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