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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43号

张杰与陶治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杰,陶治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

被执行人:陶治良。张杰申请执行陶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92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效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