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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保字第3号

申请人毛方龙因与被申请人赵球保、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方龙,赵球保,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保字第3号申请人毛方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申请人赵球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申请人许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申请人毛方龙因与被申请人赵球保、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霞拥有的登记在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068**号建筑面积9924.88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岳阳圣鑫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书。经审查,201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许霞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了登记在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3xxx**号建筑面积为9924.88平方米的房产,并支付了2300万元的价款。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霞以公开竞价方式受让的登记在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xxx**号建筑面积为9924.88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雅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