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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147号

龙口市下丁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于庆成、于庆洋、于文龙、周乐涛、邹显政、于永秋、于文富、慕少娜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于庆成,于庆洋,于文龙,周乐涛,邹显政,于永秋,于文富,慕少娜,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147号

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庆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于庆洋,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于文龙,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周乐涛,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邹显政,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于永秋,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于文富,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慕少娜,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口市下丁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于庆成、于庆洋、于文龙、周乐涛、邹显政、于永秋、于文富、慕少娜借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风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