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广
审 判 员 张 寒
人民陪审员 曹克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文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