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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初字第230号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广

审 判 员  张 寒

人民陪审员  曹克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文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