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莫某,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