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39号

陈某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3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尚某某,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尚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