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50号罪犯章明忠,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明忠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与同案3人退赔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9人退赔人民币109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明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与同案3人退赔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9人退赔人民币109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章明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明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5.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交纳退赔款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章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明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