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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45号

林清伟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林清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45号罪犯林清伟,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清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到2018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清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到2017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7月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0.4分。福建省漳平司法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林清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林清伟的哥哥林清辉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林清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