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48-1号
申请执行人:吴书江。
被执行人:王文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广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书江立即给付案款人民币144350元、违约金1041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69元。但被执行人王文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广银行存款人民币1602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