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43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少中,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马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路战华,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3)齐焦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强、路战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强、路战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强、路战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路战华在中国银行齐河支行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