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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66号

雅安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青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青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青年路青衣雅苑2栋2楼61号。法定代表人陈全康,总经理。被执行人眉山市青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鱼山社区华新苑83号。法定代表人杨青菁,总经理。雅安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眉山市青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眉山市青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雅安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914931.41元及违约金5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