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30号
原告:朱占领,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会成,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素荣,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领与被告翟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占领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翟素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占领申请撤回对翟素荣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占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占领负担。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