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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259号

陈春敏与赵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敏,赵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敏,农民。被执行人赵景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敏与被执行人赵景忠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敏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对被执行人赵景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