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敏,农民。被执行人赵景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敏与被执行人赵景忠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敏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对被执行人赵景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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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敏与赵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敏,农民。被执行人赵景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敏与被执行人赵景忠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敏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对被执行人赵景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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