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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760号

王伟与刘传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伟;刘传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区。被告刘传朋,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刘传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刘传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