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王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区。被告刘传朋,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刘传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刘传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