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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908-2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汉与被执行人陈金宝、王华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汉,陈金宝,王华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汉。被执行人陈金宝。被执行人王华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培名下位于中奥·名雅居的一套房产,该房产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陈瑜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