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60号罪犯丁广宏,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广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453.5元。宣判后,该犯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广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考��达标累计23.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广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广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