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杜某,农民。
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
杜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杜某,农民。
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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