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585号

杜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杜某,农民。

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