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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2号

胡晓晔申请执行邱宏廷、卢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晓晔,邱宏廷,卢凤,鄂尔多斯市金蒙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晔,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邱宏廷,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卢凤,女,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蒙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宏廷,地址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蒙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蒙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债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