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凯,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执字第00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凯存款,现因需要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凯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