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98号罪犯杨庆雄,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庆雄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199.33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庆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庆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杨庆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庆雄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杨庆雄于2013年12月26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被判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199.33元,至今未履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杨庆雄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585元,在东莞监狱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205.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庆雄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组织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系数罪并罚,原判罪名四个以上且数罪中除最高刑外还有两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其减刑的间隔时间还应适当延长。同时,其所领导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应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减少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但该犯至今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庆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