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89号罪犯杨和德,曾用名杨和武、杨文武,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4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8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和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和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