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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090号

刁重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刁重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90号罪犯刁重敬,男,59岁(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刁重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对罪犯刁重敬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刁重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刁重敬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刁重敬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重敬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刁重敬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刁重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刁重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