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宋爱伟,村民。被执行人常海,村民。宋爱伟与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宣县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4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常海未履行给付义务,宋爱伟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232.25元,给付2000元,28232.25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宋爱伟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常海仍有继续履行(2013)宣县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江
审 判 员 郝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士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