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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86号

高继斌与孙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继斌,李增良,孙立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高继斌。被告李增良。被告孙立恩。

原告高继斌诉被告李增良、孙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高继斌负担。

审判员  石艳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