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高继斌。被告李增良。被告孙立恩。
原告高继斌诉被告李增良、孙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高继斌负担。
审判员 石艳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