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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173-2号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飞、丁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73-2号

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66号。

被执行人:丁某,男,汉族,住本区。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住本区。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某名下财产15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