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73-2号
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66号。
被执行人:丁某,男,汉族,住本区。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住本区。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某名下财产15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