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王俭萍。
被执行人: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
被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人王俭萍与被执行人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刘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