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高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王俭萍与被执行人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刘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俭萍,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王俭萍。

被执行人: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

被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人王俭萍与被执行人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刘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