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成步勤。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步勤与被告胡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仍需要治疗,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步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步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小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