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285号罪犯邹顺良,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顺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顺良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28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退清全部赃款,但其滥用职权犯罪给国家造成1000余万元的损失。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邹顺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的滥用职权犯罪给国家造成1000余万元的损失,情节严重,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顺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成 波
人民陪审员 孙福安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