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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63号

李美红与青岛托福麺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红,青岛托福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红,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托福麺食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青岛托福麺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李美红案款85374.32元。李美红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5374.3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