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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3号

吴艳辉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吴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3号罪犯吴艳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2002)珠中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艳辉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艳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吴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8年4月14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分别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880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748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二年、二年、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吴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艳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0月、2014年11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2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艳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艳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