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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27号

王莉莉与刘永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莉莉,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莉,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莉与被执行人刘永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58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明鑫

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

审判员  武 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