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刑初字第439号

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无业。2006年4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7日因吸毒被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4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14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向阳路西端其驾驶的鲁XXX0**号黑色伊兰特车上,容留匡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长春路辛庄村后其驾驶的鲁XXX0**号黑色伊兰特车上,容留匡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孟家庄南侧风河大坝其驾驶的鲁XXX0**号黑色伊兰特车上,容留徐某吸食冰毒1次;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东小树林其驾驶的鲁XXX0**号黑色伊兰特车上,容留徐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邵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4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一致。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证人徐某、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审 判 员  耿玉奎

人民陪审员  章志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