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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执审字第4号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与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执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莲县城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希国,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场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尚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对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3月擅自在五莲县街头镇杜家沟村村北占用林地756.8平方米建动物繁育基地。2014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莲国土罚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5136元。该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根据和执法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山东黑虎山狩猎有限公司收到莲国土罚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显武

审 判 员  李云峰

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