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执字第1508号
申请人: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曲敏奎,任主任。
被执行人:刘巧华,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金少琳,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刘鹏飞,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田卫昌,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市黄城领先通讯部。住所地: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巧华、金少琳、刘鹏飞、田卫昌、龙口市黄城领先通讯部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风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