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艾香兰,女,出生于1977年3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艾香志,男,出生于1973年12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张明碧,女,出生于1976年4月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艾香兰申请执行艾香志、张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艾香志、张明碧位于达川区仙鹤花园的住房。现艾香志、张明碧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艾香志、张明碧位于达川区仙鹤花园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奇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