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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中执字第00065号

杨占英、李红与高连义返还原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占英,李红,高连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中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杨占英,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李红,女,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高连义,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盘锦益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盘锦兴隆台区光明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盘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连义在盘锦汇彬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接收流拍资产。被执行人高连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盘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吕焕山

审判员 杨俊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永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