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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解占光诉被告秦皇岛三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占光,秦皇岛三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629号原告解占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秦皇岛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卢龙县蛤泊乡王打窑村。法定代表人张鹏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占光诉被告秦皇岛三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占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殿喜

审 判 员  孙剑飞

人民陪审员  郑明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