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93号罪犯李德安,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200601元的90%即18054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