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吴俊,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江尤翔,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与被告江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负担。��理
审判员于文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书记书陈玉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