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608号罪犯吴大明,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闵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大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19日投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2年4月16日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9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吴大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不变(已缴纳2500元)。(刑期至2019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