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25号
原告:陈学堂,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伍志刚,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琥生,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堂与被告伍志刚、张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堂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陈学堂负担。
审 判 员 徐雪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