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3780号原告杨某甲,男,2002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登举,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甲,男,2002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杨某丙,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某乙,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杨某丙,基本情况同上。被告董某甲,男,2001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付某某,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董某乙,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付某某,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中学校。法定代表人冉崇成,该校校长。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甲,董某乙,付某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中学校(以下简称xx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晓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晓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艳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