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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588号之一

石莉姣与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莉姣;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莉姣,女,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郑宏辉,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李道荣与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石莉姣、郑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道荣借款200万元及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石莉姣对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追偿;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00元,由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石莉姣共同负担。因义务人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石莉姣依法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处查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宏辉名下有牌照号码为沪J6XXXX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壹辆、牌照号码为沪KF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壹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并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出具限高令。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宏辉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J6XXXX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及牌照号码为沪KF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已由本院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尚需时日。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闻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